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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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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辦理113年12月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代保管車輛逾期未領公告案。

  • 發布日期:114-01-07
  • 發布單位:海山分局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等規定辦理。

二、本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移置保管逾期未領車輛,計有汽車2輛、大型重型機車1輛、機車16輛、經審驗合格微型電動二輪車2輛,說明如次:

(一)酒駕逾期未領車輛:機車6輛。

(二)占用道路未達廢棄認定標準車輛:汽車2輛、大型重型機車1輛、機車9輛、經審驗合格微型電動二輪車2輛。

(三)無照駕駛逾期未領車輛:機車1輛。

三、相關車輛領回地點,分述如次:

(一)酒駕、無照(危險)駕駛逾期未領車輛:請車主(或違規人)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攜帶相關證明文件(須繳納違規罰款)至海山拖吊保管場領回(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654-10號),聯絡電話:(02)2252-1684。

(二)占用道路未達廢棄認定標準車輛:請車主(或違規人)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攜帶相關證明文件(須繳納違規罰款)至海山拖吊保管場領回(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654-10號),聯絡電話:(02)2252-1684。

四、逾期未領回者,將依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7條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規定辦理拍賣,所得價款扣除移置及保管費外,依法提存或解繳公庫。

五、本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沒入未經審驗合格微型電動二輪車計有4輛,如車輛所有人不服本分局之沒入處份,請於本公告日3個月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交通裁決室(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5號6樓)到案裁決,並於裁決書送達隔日起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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