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板秩字第203號裁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 人蔡宗龍執行通知
一、受處分人蔡宗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為臺灣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以110年度板秩字第203號裁定,並於110年10月20日確定,因受處分人居無定所,且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該郵件無法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
公告臺灣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板秩字第203號裁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 人蔡宗龍執行通知
一、受處分人蔡宗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為臺灣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以110年度板秩字第203號裁定,並於110年10月20日確定,因受處分人居無定所,且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該郵件無法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