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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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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板秩字第257號裁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 人蔡宗龍執行通知。

  • 發布日期:111-01-25
  • 發布單位:海山分局

一、 被移送人蔡宗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為臺灣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以110年度板秩字第257號裁定,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並於110年12月27日確定,因被移送人居無定所,且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該郵件無法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 本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執行通知書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偵查隊)留存,被移送人應至海山分局(偵查隊)接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