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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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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秩字第21號裁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人任宗浩執行通知

  • 發布日期:111-09-08
  • 發布單位:海山分局

一、 被移送人任宗浩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以111年度板秩字第21號裁定,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並於111年7月20日確定,因被移送人居無定所,且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該郵件無法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執行通知書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偵查隊)留存,被移送人應至海山分局(偵查隊)領取,並接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