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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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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法務部擴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授權服務範圍案

  • 發布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海山分局

  •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申報人授權介接財產資料服務,將開放其他申報類別參考使用,並訂於本(112)年度9月份開始實施,且自明(113)年起每年度提供8梯次授權介接財產資料服務,相關資訊如下:
  1. 申請授權期間及提供財產資料之申報基準日(固定):
  1. 第1梯次:申請授權期間自1月25日至2月2日止,申報基準日為2月1日。
  2. 第2梯次:申請授權期間自3月10日至20日止,申報基準日為3月16日。
  3. 第3梯次:申請授權期間自4月25日至5月5日止,申報基準日為5月1日。
  4. 第4梯次:申請授權期間自6月10日至20日止,申報基準日為6月16日。
  5. 第5梯次:申請授權期間自7月25日至8月5日止,申報基準日為8月1日。
  6. 第6梯次:申請授權期間自9月10日至20日止,申報基準日為9月16日。
  7. 第7梯次:申請授權期間自10月1日至20日止,申報基準日為11月1日。
  8. 第8梯次:申請授權期間自12月10日至18日止,申報基準日為12月16日。
  1. 擴大授權服務之方式為「前開8次授權服務基準日,落於各申報義務人法定申報期間者」皆可辦理,同一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若得參加2次以上者,建議優先參加時間在前之批次(例如:申報人8月20日就到職,應於11月20日前完成就到職申報,即得參加9月16日及11月1日之授權服務,建議優先參加9月16日之授權服務)
  • 擴大授權服務之方式為「前開8次授權服務基準日,落於各申報義務人法定申報期間者」皆可辦理,同一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若得參加2次以上者,建議優先參加時間在前之批次(例如:申報人8月20日就到職,應於11月20日前完成就到職申報,即得參加9月16日及11月1日之授權服務,建議優先參加9月16日之授權服務)